(2014)船山执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邓红军申请执行钟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红军,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字第751-1号申请执行人邓红军,男,汉,40岁,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钟伟,男,汉,28岁,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船山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钟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西双版纳分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树青审 判 员 唐晓凰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