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西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刑初字第63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被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3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丽娟、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崔某与李某通过手机短信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当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崔某携带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一包(净重2.8637克)至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号汉庭快捷酒店一楼大堂后餐厅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被告人崔某在交易���成后离开酒店时在酒店大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搜查,民警从被告人崔某右侧裤袋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8936克)、右侧后口袋内查扣人民币1000元等物品。民警还从李某处查扣其购得的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陈某、纪某、李某、张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短信截图照片、毒品上交清单、前科劣迹材料、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检测证书、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监控录像、同步录音视频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