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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曾东与张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东,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曾东,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张建,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住重庆市武隆县。申请人曾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所有的常奇牌大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0(大写:壹拾万)元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建所有的渝BK1***大型汽车(车辆型号ZQS5070*****,车辆识别代号LWLDARHGODL0*****,发动机号30111***)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