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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高志与王雪梅、高恒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王雪梅,高恒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高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义英,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梅,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高恒毅,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诉被告王雪梅、高恒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00元,由原告高志负担。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李新三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