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高志与王雪梅、高恒毅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王雪梅,高恒毅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高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义英,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梅,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高恒毅,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诉被告王雪梅、高恒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00元,由原告高志负担。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李新三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