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申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新疆天颐和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天颐和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申字第12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颐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法定代表人:梁吉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洋,女,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公司财务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国强,男,汉族,1965年9月21日出生,该公司凯捷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新疆天颐和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塔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克中民二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敖其尔加甫代理审判员 塔 依 尔代理审判员 陈 建 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