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4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国军与被告白彩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军,白彩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182号原告梁国军,住隆化县。被告白彩丽,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军与被告白彩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国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