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石宝济与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良美村弄甘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37号原告石宝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正辉,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良美村弄甘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韦荣光,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宝济与被告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良美村弄甘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已自觉给付尚欠的12033元的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宝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石宝济负担。审判员蒙绍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陆玉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