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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龚和立与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和立,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360号申请人:龚和立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德法。被申请人:王新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和立与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利越集团有限公司、王新民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