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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滨法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苗淑萍与卢乃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淑萍,卢乃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滨法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苗淑萍,女,1961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卢乃有,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苗淑萍申请执行卢乃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乃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卢乃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苗淑萍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淇滨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卢乃有已履行完毕,该案可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 云 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王   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聪(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