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费凡与蔡小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凡,蔡小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费凡。委托代理人张华。被告蔡小龙。原告费凡与被告蔡小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