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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0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瑞雪与柳州丽人医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柳州丽人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833号原告王瑞雪,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玉,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丽人医院,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南站路**号。法定定代表人吴国营,院长。委托代理人唐德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瑞雪与被告柳州丽人医院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被告柳州丽人医院,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广西省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亦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受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柳州丽人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崔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