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朝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与张文忠、魏国侠、张文喜、谢立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张文忠,魏国侠,张文喜,谢立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于浪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景瀚,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长贵,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文忠,男,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魏国侠,女,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文喜,男,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谢立宝,男,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诉被告张文忠、魏国侠、张文喜、谢立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文忠、魏国侠、张文喜、谢立宝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乐山分理处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彦辉代理审判员  张尽美代理审判员  王景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