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仲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陕西中瑞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小庆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中瑞实业有限公司,张小庆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仲字第00063号申请人陕西中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民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利萍,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伊平,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小庆委托代理人孔险峰,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中瑞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4)第31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陕西中瑞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小庆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中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中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耀民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姜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