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申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巍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长治通信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长治通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申字第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巍,男,汉族,住长治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负责人:马志鹏,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长治通信分公司。负责人:宫兆祥,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巍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长治通信分公司(以下简称晋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终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巍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从劳动仲裁委到一审法院再到二审法院整个诉讼期间,提供了工作牌、荣誉证书、抗洪抢险文件、春节驾驶员值班表等证据,该组证据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与移动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该组证据却没有被二审法院采纳。移动公司在诉讼期间从未提交过证据材料,只是口头答辩,二审法院却采纳了。再审申请人于2000年5月应聘到移动公司,至2011年4月一直在移动公司担任驾驶员,始终接受移动公司的管理,一、二审判决也认可这个事实。移动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也是移动公司业务范围的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晋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缺乏证据证明。因晋通公司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再审申请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再审申请人与移动公司已形成无固定期限事实劳动关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再审申请人对2003年5月5日、2006年6月1日与晋通公司所签订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不持异议,后来从未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也不存在2007年1月1日签订的为期为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是伪造的。二审判决认定2007年1月1日再审申请人与晋通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认定该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中称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导致的纠纷。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而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三部分。移动公司从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在岗期间也未支付八小时之外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理由不足。由于移动公司拖欠再审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根据法律规定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本案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对本案片面理解并断章取义再审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草率作出偏袒被申请人一方的错误判决,令人不能信服。再审申请人状告国有大型企业的案子,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却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移动公司是国有大型企业,执法者为了权和利违背良心,违背职业道德,枉法裁判。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移动公司提交意见称:(一)赵巍诉移动公司诉讼主体错误。赵巍于2000年应聘到移动公司工作,2003年移动公司与赵巍终止了劳动关系,后赵巍又与晋通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建立起新的劳动关系,2006年赵巍再次与晋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晋通公司派遣到移动长治分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至今。由于赵巍早在几年前就与移动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又与晋通公司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因而赵巍将移动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与移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诉讼主体错误。(二)赵巍向移动公司主张的各项费用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赵巍向移动公司主张要求支付工资、公积金、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各项请求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本院认为:2000年5月,赵巍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招用,在移动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其间又与山西晋通邮电实业有限公司长治通信分公司签订了间断性的劳动合同,赵巍在服务于移动公司的同时,又与晋通公司存在间断性劳动关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妥。赵巍提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赵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烁审判员 袁惠兰审判员 李克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有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