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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商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世科、李永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世科,李永林,郭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商初字第305号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占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委托代理人马晓乐。被告孙世科。被告李永林。被告郭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世科、李永林、郭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怀成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姜少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