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商终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周友根与何立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立贤,周友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商终字第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立贤。委托代理人:郑友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友根。上诉人何立贤为与被上诉人周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4)衢开马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立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于2014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立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楼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