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马飞与任印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任印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濉民二初字第00363号原告:马飞,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郭洪斌,濉溪县孙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印堂,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马飞与被告任印堂保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洪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印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飞诉称:被告之子任某甲因工程周转,于2013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任印堂担保,原告和任某甲在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如数交付给被告之子任某甲,任某甲给原告写了收条和还款承认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之子任某甲不见踪影,致使借款不能归还。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3000元(违约金从2014年2月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7月30日,以后利息继续按月息2.24分计算直至清偿借款为止。)2、诉讼费及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2、借款合同一份;3、还款承诺书一份;4、收条复印件一份;5、代理费发票。以上证据1-5,证明被告之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为借款提供担保,原告支付代理费1400元等事实。原告所举证据1-5,能够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任印堂与借款人任某甲系父子关系,2013年12月6日,任印堂之子任某甲因工程周转,由任印堂担保,当日任某甲与马飞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任某甲向马飞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逾期未偿还本金,按日5%承担违约金,并约定原告提起诉讼时,债务人任某甲要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任印堂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保证,并作为连带债务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某合同签订后,2013年12月6日,马飞按合同约定将借款如数交付给被告之子任某甲,任某甲给原告写了收条和还款承诺书各一份。借款到期后,任某甲、任印堂并未履行还款责任,经马飞多次催要未果。马飞遂涉诉来院,请求判令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3000元(违约金从2014年2月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4年7月30日,以后利息继续按月息2.24分计算直至清偿借款为止。)2、诉讼费及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中,马飞与借款人任某甲签订借款合同并由任印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马飞按约定支付了借款100000元,任某甲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至今未偿还借款,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以每日5%承担违约金的约定过高,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原告已在诉讼请求中对违约金作出了调整。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原告100000元及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第六条中约定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印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马飞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代理费1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限定的债务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5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8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国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