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勇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99号罪犯刘勇,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沙法刑初字第8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11月7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4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检察员郑伟、代理检察员兰选清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渝都监狱工作人员陈跃刚、罪犯刘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刘勇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勇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记功、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评审鉴定表、考核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小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