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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纪、陈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纪,陈俊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二初字第00127-1号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立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渡海。委托代理人:向金涛,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纪,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陈俊文,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纪、陈俊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安徽省聚和菜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纪、陈俊文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对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徽省聚和蔬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纪、陈俊文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志珍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人民陪审员  孙雪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启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