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沛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4)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4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沛县大屯镇齐心菜市场其租赁的房屋内设置具有退币、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案发当日,沛县公安局扣押可供6人独立操作的捕鱼机2台,“老虎机”2台,合计14台,供他人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赌博机照片,证人曹某、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同时沛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对被告人王某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同意接收监管。被告人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