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唐武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单位执二科时间2014年9月15日拟稿内容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审判长批示(印5份)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均,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武,男,汉,××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武名下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大信大厦16J房产50%的产权,以及被执行人唐武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笋岗大厦21E的房产。经到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旭日代理审判员 耿 艺代理审判员 武旭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