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安置农场与李荣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安置农场,李荣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吉林省安置农场,住所地永吉县万昌镇。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场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平,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贤,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吉林省安置农场与被告李荣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国平,被告李荣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省安置农场诉称:1980年6月,原告与永吉县万昌公社、永新大队、施家大队、花家大队、韩家大队签署了《关于吉林省安置农场办理国拨土地的协议书》;1982年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使用土地批准书》;1988年12月永吉县人民政府批准了《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上述协议书、批准书、登记表均表明包括被告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在内的南至吉长公路、北至花家村界、施家村界、西至永新村界、施家村界、东至韩家村界、朱家村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均为原告。1999年12月,实施房改,将被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办至被告名下,被告住房北侧土地使用证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仍为原告。现被告无故占用该土地,已严重的侵犯了��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住房北侧其土地使用证范围以外的土地;判令被告清除占用土地上的所有物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侵占的土地使用权,但原告主张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在1999年房改时发生过变更,原告并未提供变更后属于其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证书。另由于历史原因,诉争土地被告已使用多年,该案属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确权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安置农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志奇审 判 员 马永生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朴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