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7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申请执行马国民等人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6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马国民,孟大山,刘涛,邵辉,冉占杰,马增方,王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796-2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被执行人马国民,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孟大山,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刘涛,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邵辉,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冉占杰,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马增方,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红磊,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的(2013)牟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马国民、孟大山、刘涛、邵辉、冉占杰、马增方、王红磊在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孟信用社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马国民、孟大山、刘涛、邵辉、冉占杰、马增方、王红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大山、刘涛、邵辉、冉占杰、王红磊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大山及妻潘红、刘涛、邵辉、冉占杰、王红磊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