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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民监二抗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申诉人郑从贵、何玉华与被申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从贵,何玉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民监二抗字第00065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从贵,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玉华,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斌,该院院长。申诉人郑从贵、何玉华与被申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从贵、何玉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鄂民申字第00112号民事裁定,驳回郑从贵、何玉华的再审申请。郑从贵、何玉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鄂检民(行)监(2014)4200000014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孙立君代理审判员  邬文俊代理审判员  宋 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雨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