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3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改艳与被告王锦卫、郭敏、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改艳,王锦卫,郭敏,李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3929号原告白改艳。被告王锦卫。被告郭敏(又名亢永花)。被告李永刚。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了原告白改艳与被告王锦卫、郭敏、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仲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