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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3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改艳与被告王锦卫、郭敏、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改艳,王锦卫,郭敏,李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3929号原告白改艳。被告王锦卫。被告郭敏(又名亢永花)。被告李永刚。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了原告白改艳与被告王锦卫、郭敏、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仲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