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非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建佳、许淑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建佳,许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非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许建佳,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许淑琴,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建佳、许淑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许建佳、许淑琴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64668元及滞纳金;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表示可以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执审字第104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奕清审判员 易文键审判员 杨岩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杰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