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李梅芳与广州船舶机械厂、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广州船舶机械厂,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595号原告李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吕晓宁、王明菊,均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住所地。诉讼代表人广州船舶机械厂管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蔡海宁。被告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友德。原告李某诉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晓宁、王明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1992年受聘于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该厂于1999年7月5日向全厂公布分房名单,并通知待交清余款后即可办理住户证。原告当时交了包括预付款及各项杂费在内共34000元,并办理了一切相关手续,领到了住房钥匙。但后来厂长周炳芬因违纪逃跑失踪,该厂面临破产,原告也在2000年10月离开了该厂,所以一直未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故起诉请求判令:1、已分配给原告的海珠区上渡路2XX号6XX房的产权归原告所有;2、两被告给予办理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2XX号6XX房的房地产权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辩称,我公司已被裁定破产。经核实,原告已按广州船舶机械厂债权人会议(第七次)决议确定的价格,即按当时市场价格2200元每平方米上浮百分之十的价款向我公司补交了101767元房款,加上其之前交付的30000元房款,原告已全额支付了诉争房屋的购房款,我公司同意就原告办理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事宜予以文件上的协助,但诉讼费用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被告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24日,两被告签订《合作开发住宅综合楼协议》,约定合作开发位于广州河南下渡路12号广州船舶机械厂大院内的项目等。1998年3月3日,两被告签订《关于﹤合作开发住宅综合楼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除公建配套房和地下室外,双方按“群乐楼”的建筑面积1:1进行实物分成;附表约定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2XX号6XX房的权属单位为广州船舶机械厂;等。1999年7月5日,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出具船机发(99)12号《住房分配通知》,内容:经厂务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灏景阁”等属于我厂的住房分配如下:李某住“灏景阁”A6XX号(二房一厅),以上分配到住房人员需交购房预付款,住三房一厅和二房一厅的人员预收3万元,预付款在7月13日前交房产开发部;等。1999年7月7日,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灏景阁A座6XX房李某购房款30000元;等。2008年10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穗中法民破字第6号-2《决定书》,指定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为广州船舶机械厂管理人;等。2009年6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穗中法民破字第6号-6《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广州船舶机械厂破产;等。原告主张该涉案房屋并非破产财产,提供了《广州船舶机械厂2008年度清产核资报告》予以证明,但表示其仅持有复印件。被告曾在本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1873号案中表示其也没有原件,但对该复印件予以确认。该报告附件四载明:序号:1;房屋地址:上渡路2XX号6XX房;建筑面积:48.0894平方米;房产证载所有权人:广州船舶机械厂;缴交房款:30000元;房屋现状:已出售或已房改,并收房款;等。2012年5月3日,广州船舶机械厂管理人发出《关于广州船舶机械厂破产案所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中职工住房变价标准的意见征询函》,内容为“广东浩粤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广州船舶机械厂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在清理广州船舶机械厂(下称:船机厂)有关房产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过程中查出共有36套房屋需管理人作甄别处理。经管理人审查,该36套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购房款应当计入破产财产。鉴于,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当时的船机厂对有12套房屋未予确定房屋出售单价,导致船机厂及管理人不能按确定的金额收取购房以及同时还涉及到该部分房屋的住户是新中国船厂的职工、退休职工及船机厂的职工等因素,管理人必须就房屋出售单价标准征询主管理单位的意见。现管理人将该部分房屋的审查情况列表如下:……序号:1;房屋地址:上渡路2XX号6XX房;建筑面积:54.4491㎡;现住人姓名:李某;房屋来源:福利房;已缴房款:30000元;分配原因:潜逃厂长的私人关系;未办证原因:不符合房改条件;备注:新中国船厂的退休职工……鉴于上述这12户在当时是分为符合房改条件和不符合房改条件两种情况,管理人认为现以船机厂存量房出售应当在出售价格上作区别对待。目前,新中国船厂的职工共7户已委托律师将解决方案提交管理人,并声称交齐购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由他们自行承担。管理人认为,这7户当时是符合房改条件的,因船机厂的原因才未能办理房改过户,其过错在船机厂,与另外5户情况有所不同,因此,价格上应当优于另外5户。管理人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汇报给主管单位,恳请主管单位能就出售价格给予明确意见。抄送: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等。广东浩粤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20日、2012年7月3日出具《关于广州船舶机械厂破产案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中职工住房变价标准的复函》,载明:对于1-5项尽管不符合房改条件、但又属于新中国船厂或船机厂职工并已交了部分购房款,且已居住了这么多年的,考虑到船机厂为上世纪70年代末从新中国船厂分立而来,双方员工所分福利公房存在混住的实际情况,我司同意按照当时市场价出售给居住人。对比同时期其他住户的售价从1700-2200元/平方米不等,建议按2200元每平方米出售给住户,由其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等。2013年11月14日的《收款收据》载明:客户名称:李某,广州市上渡路2XX号6XX房;补交房款101767元;收款单位处有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和广州船舶机械厂管理人的盖章;等。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于2014年8月6日出具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记载,海珠区上渡路211号的产权人为两被告,所有权来历为1994年合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确认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2XX号6XX房即为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2号大院广州船舶机械厂灏景阁A座6XX房。本院认为,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已于2009年6月23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其管理人有权管理和处分其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财产。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于2000年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并收取了原告预交的部分房款。涉案房屋并非破产财产,且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的管理人就涉案房屋的处理在2012年向主管单位征询处理意见,并根据处理意见于2013年11月14日收取了原告的房款余款101767元。至此,原告与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之间就涉案房屋事实上存在买卖关系。现原告已付清房款且已接收涉案房屋,故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应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另,涉案房屋是两被告合作建房约定分配给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的房屋,基于合作关系,对外被告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共同承担责任,且《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亦记载两被告是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因两被告未及时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而起,故受理费应由两被告共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船舶机械厂、港澳国际珠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广州市海珠区上渡路2XX号6XX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泳贤代理审判员  钟 琴人民陪审员  李少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曼陈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