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陈立锋、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陈立锋,陈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张建林。被告陈立锋。被告陈国。原告张建林与被告陈立锋、陈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锋、陈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林起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款。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2500元/月(自2012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3年11月26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补充陈述:诉状上利息部分系笔误,利息损失主张2500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2013年11月26日止),2013年11月27日以后的利息另行主张。被告陈立锋、陈国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被告陈立锋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按银行贷款四倍息计息,由被告陈国提供担保。同日,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陈立锋,被告陈立锋出具收条一份。因被告陈立锋未还款,被告陈国未承担担保责任,遂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附收条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被告陈立锋、陈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及担保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约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陈立锋归还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金额本院核准为1928.88元。被告陈国为被告陈立锋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要求被告陈国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立锋、陈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锋归还给原告张建林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利息损失1928.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国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2590元,由原告张建林负担14元,被告陈立锋、陈国负担25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人民陪审员 杨乃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