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保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生兵等50人与周春洪等6人及第三人邱代成股权转让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生兵,胡永德,胥廷双,陈刚,邝小河,薛永清,陈有付,陈文强,牟汝新,刘纪强,刘志付,张介军,张吉新,张吉明,韩廷琼,张国龙,何东明,何华,胥泽龙,牟中伟,胥大超,牟炯,张明强,孙代成,孙永珍,张明均,陶永华,孙代芬,孙世银,陈治宏,张兴龙,陈瑞模,黄焕连,胥廷禄,胥廷伟,牟怀全,杨明晏,师元楷,陈雨模,杨刚超,牟大全,陈启霞,周国陶,旷元刚,王文彬,许时珍,刘国江,牟友中,范小勇,刘仕奎,周春洪,周孝信,张祖国,刘建,林福,长宁县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邱代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保第74号原告张生兵,男,生于1954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胡永德,男,生于1957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胥廷双,男,生于1972年7月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陈刚,男,生于1976年3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邝小河,男,生于1972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薛永清,男,生于1956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陈有付,男,生于1949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陈文强,男,生于1975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牟汝新,男,生于1950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刘纪强,男,生于1966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刘志付,男,生于1968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张介军,男,生于1952年6月1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张吉新,男,生于1972年8月2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张吉明,男,生于1965年8月1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韩廷琼,女,生于1964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原告张国龙,男,生于1938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何东明,男,生于1971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何华,女,生于1969年1月2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胥泽龙,男,生于1972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牟中伟,男,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胥大超,男,生于1965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牟炯,男,生于1967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张明强,男,生于1972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孙代成,男,生于1967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孙永珍,女,生于1972年8月20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23幢2单元1楼1号。原告张明均,男,生于1963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陶永华,男,生于1963年11月1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孙代芬,女,生于1962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孙世银,男,生于1940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陈治宏,男,生于1969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张兴龙,男,生于1947年4月2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陈瑞模,男,生于1947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黄焕连,女,生于1963年1月2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胥廷禄,男,生于1963年2月2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胥廷伟,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牟怀全,男,生于1943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杨明晏,男,生于1954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师元楷,男,生于1960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陈雨模,男,生于1954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杨刚超,男,生于1974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牟大全,男,生于1956年2月4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陈启霞,女,生于1972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周国陶,男,生于1970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旷元刚,男,生于1970年8月1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王文彬,男,生于1942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许时珍,女,生于1935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刘国江,男,生于1963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牟友中,男,生于1967年6月6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范小勇,男,生于1968年9月2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原告刘仕奎,男,生于1974年7月2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诉讼代表人陈治宏,男,生于1969年2月1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诉讼代表人胥泽龙,男,生于1972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上述五十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家红、罗朝军,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洪,男,生于1965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被告周孝信,男,生于1955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张祖国,男,生于1961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刘建,女,生于1967年11月22日,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被告林福,男,生于1971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被告长宁县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长宁县硐底镇石垭村十组。法定代表人周春洪。第三人邱代成,男,生于1954年12月9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兵、胡永德、胥廷双、陈刚、祁小河、薛永清、陈有付、陈文强、牟汝新、刘纪强、刘志付、张介军、张吉新、张吉明、韩廷琼、张国龙、何东明、何华、胥泽龙、牟中伟、胥大超、牟炯、张明强、孙代成、孙永珍、张明均、陶永华、孙代芬、孙世银、陈治宏、张兴龙、陈瑞模、黄焕连、胥廷禄、牟怀全、杨明晏、师元楷、陈雨模、杨刚超、牟大全、陈启霞、周国陶、旷元刚、王文彬、许时珍、刘国江、牟友中、范小勇、刘仕奎诉被告周春洪、周孝信、张祖国、刘建、林福、长宁县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邱代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兵等50人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长宁县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得的赔款449万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生兵等50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长宁县东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44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将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纪昕玥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