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邓曼玲与海南博深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曼玲,海南博深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邓曼玲。被执行人海南博深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辅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邓曼玲与被执行人海南博深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劳仲裁(2014)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劳仲裁(2014)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