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正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正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919号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林益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祯鼎,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孙泉,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公司职员。被告杨正忠,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正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9月11日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省平潭县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宗发代理审判员 林月琴人民陪审员 林光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巧萍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