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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海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4)广海法执字第264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金满华海洋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满华海洋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4)东一法道民二初字第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委托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东莞工0811号”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即日起禁止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东莞工0811号”船舶办理转让、抵押、出租等权属变更手续。二、保全期限为1年。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唯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