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镜执字第018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汪永明与汪金佳、龚慧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明,汪金佳,龚慧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872-2号申请执行人汪永明,男,1965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汪金佳,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龚慧娟,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5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汪金佳、龚慧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金佳所有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