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醴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张勇华与何雪连、刘凡云等债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华,何雪连,刘凡云,刘辉云,刘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张勇华,住湖南省湘潭市。被执行人何雪连,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凡云,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辉云,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刘伟云,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醴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1999)醴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力 波审判员 ��文伟审判员 曾 祥 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望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