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闫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76号原告:闫某,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赵洪发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