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闫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2676号原告:闫某,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0元,由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赵洪发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