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陕西忆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四路店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忆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四路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8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樊金华,雁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磊,雁塔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陕西忆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四路店。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人社监罚字(2014)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2014)雁行非诉审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陕西忆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四路店关门转让,法定代表人无从找寻为由,于2014年9月9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雁人社监罚字(2014)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栩代理审判员 郭瑶代理审判员 穆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