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曾玉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曾玉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严海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玉瑶,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朝阳支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曾玉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4年9月15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