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176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锋与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锋,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1768-2号原告胡锋,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莎,女,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锋与被告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锋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胡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