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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金秀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常迎,王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227号申请人唐常迎,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镇袁庙村唐庄村。身份证号:412828198910163891。被执行人王金秀,女,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孙召镇宋桥村委郝庄土墩。身份证号:4128281990072036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金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9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孙召乡营业所有存款4993.47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金秀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孙召乡营业所(账号6210985111006977014)存款4993.47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