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海运协会与舟山市祥和海运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海运协会,舟山市祥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舟定民初字第590号原告舟山市定海海运协会。法定代表人朱庆兆。委托代理人陈波。委托代理人夏立艇。被告舟山市祥和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迎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海运协会诉被告舟山市祥和海运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海运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68元,减半收取9934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海运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依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