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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业根与被上诉人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业根,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3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业根,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嵇红年,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96818—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印湖路39号。法定代表人徐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葳,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业根与被上诉人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业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嵇红年、被上诉人南洲环艺置业(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41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汤 雷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