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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孙启文申请执行张汉明追偿款案终结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文,张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孙启文,男,1966年7月23日生,住南京市。被执行人张汉明,男,1975年7月22日生,住荣县。本院(2010)荣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启文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汉明外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荣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有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