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陈勇福与陈润生、林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福,陈润生,林木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陈勇福,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陈润生,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木中,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福与被告陈润生、林木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福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保证人林木中已将借款归还原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晓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