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宋某与胡某离婚执结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被申请人胡某某,女。申请人宋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胡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胡某某返还彩礼1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胡某某已把案件款10000元交来法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宋某把被申请人胡某某的嫁妆(被子6条、床单6条、台灯1个、毛毯1条及个人衣物)也拉来法院归还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胡某某清点无误后已把嫁妆拉回。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乾民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