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法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许悦与马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悦,马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法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许悦。被执行人:马楠。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悦与被执行人马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五法北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悦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五法执字第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武云春执 行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