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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果志与裴庆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果志,裴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张果志。被执行人裴庆安。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兰审判员  王俊通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