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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关薇丽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薇丽,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1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关薇丽,女,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林白桦,该局局长。上诉人关薇丽因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行初字第5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该案争议事项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薇丽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关薇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毅审 判 员  邓 军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芷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