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初字第6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6342号原告:许某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曾丽双,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以经亲友劝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安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