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桂生与房玉军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生与被执行人房玉军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09日作出的(2011)市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桂生于2014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执字第8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兆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