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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二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子清与肖付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清,肖付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二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清,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付有,男。上诉人王子清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子清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子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子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王子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美荣审判员  明建文审判员  郑志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克 关注公众号“”